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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海天機械有限公司与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1-7 16:58
標題: 台灣海天機械有限公司与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台灣海天機器有限公司与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交易合同胶葛案

廣 东 省 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21号

  原告台灣海天機器有限公司,居处地:台灣省南投县南投市营勾栏仁德路五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绪辉。
  拜托代办署理人甘宏,泽丰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告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居处地:廣东省增都會新塘镇西州村新田头。
  法定代表人颜永诚。
  原告台灣海天機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交易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台灣海天機器有限公司的拜托代办署理人甘宏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經本院正当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院依法對其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告台灣海天機器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4日,台中搬家,被告与原告签定了一份由被告采办原告注塑機的合约书。原告按照合约书实行了相干义务,但被告一向未实行付款义务。200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还款协定书,但被告仍是不按还款协定书实行义务。原告屡次催要货款未果,為保护正当权柄,哀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货款人民币359073元及利钱(以359073元為基数,依照中國人民银行过期贷款利率计较。从2005年2月28日起计至2005年8月16日)。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包袱。
  原告對其报告究竟在举证刻日内向法院提交的证占有:证据一、合约书,证实原、被告两边有采办注塑機的协定。证据二、还款协定,证壯陽藥品,实原、被告两边有还款协定,但被告不实行还款协定义务。
  被告廣州侑得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定见和证据质料。
  經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交易合同瓜葛,被告从原告处采办機器装备。2005年2月2日,原、被告在廣州签定了《还款协定》,就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一事告竣以下商定:原告赞成被告分期付出拖欠货款,方法為:一、确认拖欠货款為人民币359073元;二、从2005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1月31日止被告分11期向原告付出拖欠货款;三、2005年2月28日前付出货款人民币72000元,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每个月付出货款人民币36000元,2005年11月30日付出当月货款人民币35073元。被告应定時付出拖欠货款,若有任何一期未能定時了偿,则视為被告违背本协定,原告有权就全数货款(包含未到期货款)依法予以追索。原告许诺若是被告依照本协定付款,原告将@抛%UUvrg%却對过%k52M7%期@付出货款利钱的哀求。被告许诺将严酷按照本协定付款。两边并商定,如本协定未获得实行,两边赞成采纳法令方法解决,选择被告地点地為第一审统领法院。
  协定签定后,被告未定時还款,两边遂胶葛成讼。
  本院认為,原告為在台灣注册建立的企業,本案為涉台交易合同胶葛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划定,本案应参照涉外案件举行审理。因原、被告两边在最后告竣的还款协定中已商定选择被告地点地為一审统领法院,该选择自律神經失眠,不违背有关级别统领和專属统领的划定,本院作為被告地点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统领权当中级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统领权。因两边当事人并未商定审理本案应合用的准据法,而本案交易合同告竣的欠款协定在内地签定并实行,内地与本案有最紧密亲密接洽,故中华人民共和海内地法令应作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合同瓜葛,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相干货品,而被告却未付款,其举动已组成违约。两边就还款事宜告竣书面还款协定,该协定是两边的真实意思暗示,内容正当,两边均应依照履行。被告本应按照还款协定向原告付出货款,但被告未依约实行还款义务,其举动已组成底子违约,应付出货款及补偿原告丧失。现原告哀求被告付出全数货款和自2005年2月28日起计至2005年8月16日按中國人民银行过期贷款利率计较的利钱有理,本院予以支撑。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划定,裁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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